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就《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该规范要求住宅项目建设应以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目标,并从住宅项目的规模与布局、建设要求、使用维护、居住环境、场地、配套设施、套内空间、公共空间、结构安全、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多个方面进行重新规范和限定。
亮点1:二层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
此次征求意见的《住宅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电梯设置有明确规定。
根据规范,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米,宽度不应小于1.10米,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0米。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入户层为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米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
规范强调,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降低结构安全性和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20公斤,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80米。
亮点2:层高不应低于3米
截至今年3月,各省(区、市)发布的地方住宅设计标准/规范,基本沿用原《住宅设计规范》,其中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的规范,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层高不应低于3.00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局部净高低于2.50米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0米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规范中还规定,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米;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米;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米。
此外,新建住宅建筑户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米,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米。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
亮点3: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50平方米/人
规范要求,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50平方米/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35平方米/人,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亮点4 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规范要求,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照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其中,住宅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垃圾收集点应设便于识别的标志,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可封闭的功能。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设专用配电箱。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配套车位数量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住宅项目所处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应设无障碍停车位。此外,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规范明确,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住宅项目规范》要点
●层高不应低于3.00m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的住宅,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
●明确担架电梯尺寸:
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轿厢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
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
●住宅项目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记者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