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性骚扰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阿强(化名)赔偿原告小芳(化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责令其向小芳书面赔礼道歉。法院表示,本案明确了不当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对维护女性人格尊严起到了正向引导作用。
法院审理查明,阿强和小芳在一个单位的同一部门共事多年。自2019年8月开始,阿强通过频繁拨打小芳电话、不断发送言语低俗下流、黄色暴力的骚扰微信、短信,甚至采取偷窥、尾随小芳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证据显示,阿强的骚扰行为几乎每天都在进行,从未间断。2020年3月,忍无可忍的小芳将此事向单位反映。经单位领导要求,阿强写下保证书。
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阿强又拨打了小芳电话。小芳看到了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所在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阿强再次写下保证书:“我以后再也不会和她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恳请她原谅我。如果再发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主动辞职,接受公司任何处理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阿强的反复骚扰,小芳感到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寻求医生帮助,并报警。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阿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强在违背原告小芳主观意愿的情形下,以发送淫秽性短信的方式,侵害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及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小芳自2020年5月起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受到伤害。被告应赔偿小芳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者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当事人也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不幸遭受性骚扰行为侵害,应注意收集证据,寻求帮助。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郑马威说,对于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当事人都可及时留证,只要确认真实性,这些证据都可被采纳。此外,如果发生职场性骚扰,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反映,因为根据民法典,单位对此负有防止、制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