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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1-23 13: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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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联证券”,601456.SH)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评估监管政策,对重组备选方案准备不足;二是未审慎评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联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11月,前身为无锡市证券公司,2008年5月通过改制更名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9.024亿元人民币,2015年7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1456"。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22.87%,总持股54.8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评估监管政策,对重组备选方案准备不足;二是未审慎评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bH_0311

关键词: 证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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