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网约车市场深受垄断之苦时,一种新的网约车模式——“聚合模式”的出现,打破了即将形成的网约车市场垄断格局。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美团、腾讯地图等陆续上线类似的聚合平台,使得大量长尾中小网约车平台能够通过接入互联网头部企业而迅速获得大量引流。
纯聚合平台本身并不从事线下实际的客运服务,而主要是通过自己的主营业务“获客”并将流量分发给所接入的中小网约车平台,由获得分发的网约车平台提供客运服务。因此,网约车聚合平台聚合的是网约车平台,再由这些网约车平台“聚合”网约车司机。
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能够促进网约车行业市场竞争,有助于促进就业,也有助于提升交通出行便利,弥补传统出租车行业所存在的不足。但它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许多消费者因为打车体验差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原因,直接投诉网约车聚合平台。据相关统计,随着聚合平台体量的增加,相应的投诉量出现一定程度的增加。如果不能公平合理界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边界,就无法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从而可能使得许多网约车聚合平台因不堪重负而被迫退出市场。
无论是传统出租车行业还是网约车行业,引发消费争议并进而需要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介入的情形,主要是“一线”打车运营过程中消费者与具体的出租车司机或网约车司机之间发生了消费纠纷,由此而衍生出出租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聚合平台不直接接入驾驶员和车辆,也不干预派单和价格,因此并非“网约车平台公司”。能否直接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对网约车及网约车司机承担实质性的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成为问题的关键。
笔者认为,结合网约车聚合平台模式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网约车聚合平台只需要对其所聚合的网约车平台进行资质资格审查。至于网约车司机及其车辆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资格要求,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主要审核义务,并由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所可能存在的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进行“穿透式监管”,即对其所聚合的网约车平台内的网约车司机及其车辆也进行审核,则超出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当加重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的义务,很有可能损害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健康发展,导致网约车重新回到之前的垄断格局状态,最终将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
当然,这并不是说网约车聚合平台就能够因此而完全处于一种超然地位,毕竟许多消费者是因为信赖市场知名度更高的网约车聚合平台才选择了打车服务。因此,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完善客户服务机制,保障消费纠纷的解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在实践中,一些网约车聚合平台也是主动这样做的,因为这样也能提升消费者的信任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安全、提升消费体验方面,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对于行业监管者而言,不应将网约车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混为一谈。只有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其法律责任的边界,才能够真正促进网约车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