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黄某政、黄某东(系黄某政大儿子)带患病的被害人黄某涛(系黄某政二儿子)在岳池县人民医院门诊输液治疗。11日因无钱继续治疗,在经岳池县人民医院门诊医生诊治后,黄某政未取药便与黄某东一同将黄某涛接回家中。8月26日,因黄某涛病情加重,黄某政、黄某东将其送至岳池县兴隆某卫生院入院治疗。
2019年8月27日,岳池县兴隆卫生院因黄某涛治疗后未见好转,通知黄某政将黄某涛转院治疗。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政驾驶自己的残疾人专用摩托车与被告人黄某东一道将被害人黄某涛从岳池县兴隆卫生院接出,黄某政感觉黄某涛救不活了,认为继续治疗,黄某涛自己受罪也会拖累他与黄某东,决定将黄某涛弄死后丢掉。在行至兴隆镇出场口附近时,黄某政拿钱让黄某东去购买农药和可乐各一瓶,准备让黄某涛兑着喝下毒死后抛弃。黄某东购买农药和可乐后,因担心农药毒性不强毒不死黄某涛且当时内心不忍,黄某政遂放弃使用农药毒死黄某涛的想法,遂又拉着黄某东、黄某涛往岳池县城方向行驶。
当当行至岳池县时,被告人黄某政再次决定将黄某涛杀死后丢掉,于是在行至岳池县城后又转而驾车沿岳武路向武胜县方向行驶。当日22时许,刚驶过岳池县乔家镇,被告人黄某政、黄某东决定将黄某涛掐死,黄某政遂停车转身用手掐黄某涛脖子,掐了半分钟左右,由于黄某政没了力气,便安排黄某东继续掐黄某涛脖子,其边开车边帮忙按住黄某涛挣扎的脚。车子继续行驶一公里左右,至岳池县垃圾房时,黄某政停车让黄某东检查黄某涛是否还有呼吸,在发现黄某涛还有呼吸后,黄某政将平时擦车用的毛巾递给黄某东,让黄某东用该毛巾继续勒死黄某涛。黄某东遂用该毛巾勒黄某涛脖子一分钟左右,直至黄某涛没有呼吸。后黄某政安排黄某东将黄某涛尸体丢弃在路旁垃圾房内,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回到家中。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政、黄某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政双腿残疾,作案时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虽然经鉴定对其犯罪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被告人黄某东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两个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东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黄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