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判决 |
“终于恢复自由之身了!”1月18日,收到离婚判决书的方女士在电话中,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庭长司忠信再三表示感谢。近日,该院首次运用民法典审结了这起跨国离婚案。
原告方女士是许昌人。2010年初,方女士因工作关系在广州与韩国人李先生相识,并于当年9月在河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李先生离开中国回到韩国生活。后方女士赴韩国与李先生共同生活。然而,双方因文化差异、生活方式不同及经济问题经常产生矛盾,方女士在韩国待了很短时间就回到中国。此后双方长期分居。方女士分别于2015年、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均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撤回起诉。2020年10月26日,方女士再次诉至魏都区法院。
承办法官司忠信仔细研究案情,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但该案件涉及境外,案件送达是一个难题。依据有关规定,涉外送达诉讼文书需委托最高院、司法部、我国驻该成员国的使领馆,十分复杂。为提高效率,司忠信查阅最高院相关规定后得知,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2020年9月,司忠信取得一名有涉外法律经验的律师帮助,通过查询韩国民诉法相关法律条文原文及翻译件,再次验证得知韩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该案诉讼文书遂以邮寄方式送达,并在两个月后收到妥投回执。开庭当天李先生缺席审理。
魏都区法院根据方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多次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且双方分居存续期间为民法典生效前后,认为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四)项,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决准予原告方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年以上,被告又一直无法联系,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且无子女、婚后共同财产,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司忠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