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涉嫌“抄袭”泰山啤酒包装、装潢,被判停止侵权并赔50万元
有了“泰山原浆7天”,又来“燕京7日鲜”?
不光模仿我的酒,还要模仿我的瓶?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诉讼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燕京啤酒在北京地区生产销售“燕京7日鲜”啤酒的行为、构成对“泰山原浆7天”产品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责令燕京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同时,赔偿泰山啤酒共计50万元。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判决书,泰山啤酒有限公司于2010年推出“泰山原浆7天”啤酒,并于2014年搭建完成相关运营体系,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知名度。2016年5月,泰山啤酒推出了外包装为“深棕色烤花工艺、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720ml玻璃瓶,瓶身前标贴标有特殊设计的黄色数字“7”的原浆啤酒产品。2016年8月,又推出同款包装、瓶身前标贴数字“7”颜色为红色的啤酒产品。但2019年5月15日,燕京啤酒推出了“燕京7日鲜”啤酒商品,销售范围限于北京市,销售数额累计约为318万元。
经过对比,法院认为“燕京7日鲜”与“泰山原浆7天”的包装基本相同,均为720ml容量、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深棕色玻璃瓶。瓶身正面正中间均为较大的艺术设计数字“7”,正面表示整体均由艺术数字“7”“泰山"“燕京”、原浆、啤酒等字体元素组合,数字“7”字体明显大于中文文字,且位于正面标识的中间位置。
判决书提到,法院曾向相关行业协会了解情况。中国酒业协会答复称,“泰山原浆7天”所使用的啤酒瓶,在市场上并不常见。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答复称,“泰山原浆7天”产品所使用的啤酒瓶,形状少见,应该是企业自己设计的。
被告燕京啤酒在庭审中辨称其产品外观系自主设计,但最终法院认为,“泰山原浆7天”产品包装、装潢,确实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燕京啤酒也确实擅自使用了与“泰山原浆7天”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燕京啤酒应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中还引用了普通网友的观点。如在百度贴吧“北京国安吧”中,就有网友表示“我就是觉得这瓶子设计的太像泰山那个酒了,按说燕京也是大厂了,好好设计自己的风格不好吗”“乍一看我以为泰山原浆”“这个包装也太抄袭了吧”等。
泰山啤酒市场总监马晓珑在接受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采访时表示,对于判决,他们感到非常欣慰。“我们感谢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未来,我们致力于持续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回馈广大消费者对泰山啤酒的信任与青睐。同时,也将随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与我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