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31条,是在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围绕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修订产生,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行为,互联网广告内容及监管、违反规定的有关罚则等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依据《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规定,明确将“发布展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针对校外培训广告,《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针对网络直播,《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