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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4.20”山火案宣判:被告人被判刑五年

2022-03-22 13:17:32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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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20”涉失火烧山案件。

3月21日是世界森林日,当天,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20”涉失火烧山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无视防灭火条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险期违规携带打火机并避开防火卡点上山,在山坡歇息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丢弃,最终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林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冕宁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综合其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明确规定,每年1至6月为全州森林防火期。冕宁县人民政府也于2021年1月1日向社会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内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入山,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和临时卡点的检查。

当前又值凉山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冕宁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该案的公开宣判,以案示警,以案说法,在严厉惩治犯罪、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向公众传递环保理念和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推动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杨洲芳  川观新闻记者 何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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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 凉山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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