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罐曲奇”和“皇冠曲奇”商标权纠纷官司有了新进展。记者日前获悉,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麦奇新蓝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在其与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皇冠曲奇中国经销商,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终审胜诉。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判决要求上诉人尤益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具体包括:停止宣传2014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此外,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资料显示,丹麦奇新蓝罐公司成立于1933年,作为一家经丹麦皇室指定的丹麦曲奇供应商,丹麦奇新蓝罐公司于2009年获得丹麦皇室认证,准许在其产品标志、信头、包装及标签上与其蓝罐品牌名一起使用丹麦皇室御用认证标志。
在将丹麦皇室御用认证标志用于其产品上后,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发现,尤益嘉公司经销的皇冠曲奇,对自身曲奇产地、质量进行暗示性、有歧义的宣传。尤益嘉曾在广告宣传中将生产地为印尼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标注丹麦,造成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产地的误认;皇冠曲奇在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画面,使用“皇家”“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等宣传语,意图攀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的认证商誉。
丹麦奇新蓝罐公司表示,这些不实宣传实际上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扰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环境。为此,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开启了维权之路。2016年,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丹麦奇新蓝罐公司胜诉。尤益嘉公司不服一审判定,于2018年1月11日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
资料显示,尤益嘉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自2009年起至今系皇冠曲奇产品的中国大陆进口商及经销商,自2013年2月1日起至今又经印尼迈大公司的授权许可而负责皇冠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宣传。在终审中,法院确认,在2014年之前,皇冠曲奇的产地一直是印尼。2014年9月4日其相关方丹麦丹尼诗公司收购丹麦卡哲公司后,部分皇冠曲奇产品才在丹麦境内进行生产。涉案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对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
虽然这一案件已结束,但曲奇之争并未停歇。2019年,皇冠曲奇的出品方、经销商反过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蓝罐曲奇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共六家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目前,这一案件还在审理中。
(南方日报记者 赵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