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27日至11月5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邮件85件,经梳理汇总,对其中有效意见建议整理归纳为11条,在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后,采纳了2条建议:
(一)第十一条中,“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含山东开放大学)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5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2个”修改为“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山东开放大学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5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3个”。
(二)第十一条中“同一设点单位(具有学历资质学校),其合作高校原则上不超过4所;其他设点单位,其合作高校原则上不超过2所”修改为“具有学历教育资质的设点单位合作高校不超过4所;其他设点单位合作高校不超过3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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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推动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或承接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山东设置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办高校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应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举办相应学历继续教育,科学确立学历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大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
第五条 主办高校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章程和整体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二)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开设专业、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四)具有完整的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包括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五)普通高校开设的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是本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且有一届及以上全日制毕业生。医学、外语、艺术等相关科类专业开设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
(六)具有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七)有自主开发、购买或租用的教学平台,能够满足在籍生在线学习需要,教学平台能实时监测、记录和保存学生在线学习过程。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八)有能力完成线下教学任务,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九)原则上校本部应至少完成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实施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政策制订、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教育(教体)局承担报备校外教学点的资质及办学条件复核和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职责;高校承担办学主体责任。
第七条高校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校外教学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指导及入学注册等工作;
(三)配合高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向高校反映有关意见建议;
(四)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高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七)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八)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主办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四章 设置管理与调整
第十条严格把关设点单位资质。高校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便于管理的原则审慎布局校外教学点并选择合作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高校可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部门监管,取得三年以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但须严格总量控制,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应设在具有学历资质学校或者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开设医学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应设置在具有专业背景的学历资质学校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设点数量和范围。高校应根据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含山东开放大学)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5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2个。省内高职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所在设区市每个县(市、区)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其他设区市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5个。符合要求的省外高校在山东省只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同一设点单位(具有学历资质学校),其合作高校原则上不超过4所;其他设点单位,其合作高校原则上不超过2所。
第十二条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不低于1:100。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200;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和考试场所。专用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总数为200人以下),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发展规模等;
(五)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经费管理办法;
(六)考评办法及退出机制;
(七)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八)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四条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一)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向省教育厅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高校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报省教育厅登记。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拟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意向协议(加盖主办高校公章);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所在地设区市教育(教体)局对校外教学点办学资质、办学条件、教学保障审核意见;
10.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省外地方高校在山东设置校外教学点还需提交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议并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及续设校外教学点,督促高校暂缓设置或续设并指导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有关意见;将山东省内校外教学点备案信息和有关意见报送至教育部。
(三)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
第十五条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高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的校外教学点,高校应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直至学生毕业。
第五章 招生与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应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本省高校在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5个,省外高校开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且仅限于该校优势专业或我省紧缺本科层次专业。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十八条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要求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
第十九条高校应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辅导教师队伍。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高校应将校外教学点纳入本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校外教学点教学组织实施、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加强课程考试组织监管,严肃学风考纪和面授考勤考核;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高校对校外教学点配合开展的招生广告宣传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制。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有“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宣传和行为;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对校外教学点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
第二十二条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做好学生学业评价、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
第二十四条 高校根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实际履行情况,支付设点单位工作经费,拨付费用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及时整改直至撤销。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教育(教体)局要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和“双随机”抽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教学点,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省教育厅将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加强对校外教学点事中事后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评估,与相关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对高校或其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高校名义变相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校外教学点在招生宣传中,进行虚假承诺、夸大宣传,冒用官方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
(六)存在“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宣传和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要求整改的校外教学点,须由高校于整改期满后提交整改报告,经校外教学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核查、省教育厅委托专家组实地考察,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鲁教民发〔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