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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旁系亲属争遗产 他们有权继承吗?

2022-11-03 09:53:33 星岛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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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亲生手足,离世后留下的大笔遗产,却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姑姑、表弟、堂妹,都觉得是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财产。那么,他们有权继承吗?遗产应该怎么分?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 三位亲属都尽了扶养义务?2019年7月,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过世。而他留下的大笔遗产,让旁系亲戚们纷纷动了心思。

原告张老伯的堂妹张丽觉得,在张老伯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为他洗衣做饭,陪他聊天说话,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遗产。

张老伯的姑姑和表弟对此却不予认可,三方争执不下,于是,张丽将他们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庭审中,姑姑张红表示,多年来自己从未中断过对张老伯一家的探视和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张老伯去世后,自己还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表弟朱强同样坚称,自己一直在照料张老伯,还曾帮他在楼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个月都由自己照顾,并且张老伯挂有人造粪口袋,自己多次帮其清洁,在他搬新居后也经常前去照料,尽到了蕞主要的义务。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扶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伯扶养较多。

首先,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经济支持,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养。其次,生活上而言,张老伯虽曾身患癌症,但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

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时间大概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伯给予了他相应补贴。

蕞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充分证据予以印证,综上,法院认定虽然原被告各自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和风俗习惯使然,水平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故驳回了张丽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血缘不是**“标准”人人都能分一杯羹?关键看是否扶养较多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盒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本案中,张老伯生前没有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在这种情形下,原、被告三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三名亲戚对张老伯的照料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往来水平,未达到扶养较多程度,故不应分得遗产。当然,若确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也可分得适当遗产。这既是对善意者的肯定与激励,也是警醒、告诫为人子女、亲属更好地履行扶养义务。

血缘不是**“标准”,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注重“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在法定继承中,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意味着,遗产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在于血缘关系,也涉及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张老伯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张老伯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归**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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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旁系亲属争遗产 主要扶养义务 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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