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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建省泉州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制度体系,推进部门联动,开展案例实践,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
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019年,泉州市进一步制定实施《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泉州市还印发了《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转发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通知》,有效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为福建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泉州编制了《地表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两项地方标准,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开展。
在推进部门联动上,泉州市以联席会制度促工作,尝试司法修复纳入损害赔偿,拓展了判决方式。其中,晋江市出台《污染环境类案件适用“从业禁止”暂行规定》,对主观恶性较强的罪犯增加判决“从业禁止”,严禁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从事污染环境的行业。
实施改革以来,泉州市积极摸排案件线索,查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要求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梳理行政处罚线索,有序推进生态环境赔偿工作,组织填报生态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相关资料,逐步实现“应提尽提”、“应赔尽赔”,有效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今年来,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8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02万元。(图片由连舒锴授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