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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解读航天通信:股民与公司"共存亡"还是"见好就收"?

2021-01-12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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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调查的航天通信(*ST航通(3.010, 0.00, 0.00%)(维权),600677)密集发布14份公告,引人注目的是《关于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该公告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关于同意航天通信主动退市和提供现金选择权有关事项的函》,航天科工同意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及提供现金选择权。(*ST航通维权入口)

通俗地说,已经站在退市边缘的且每股净资产为负的航天通信,该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工愿意以4.18元的价格换取股东手里的股票。

一、投资者的难题

现在投资者面临的两种选择,一是现金选择权,即以人民币 4.18 元/股转让给控股股东;二是与公司“共存亡”,面临退市但期望公司东山再起重新上市。

航天通信2016至2019年连续4年巨额亏损,2020年三季度报告仍然亏损并且每股的净资产为负的0.4090元,即公司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而且或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处在退市边缘。

公司股票自2020年4月30日停牌至今,停牌前的收盘价为3.01元。

何种选择,对广大中小股民真的是难题。

当然,上述现金选择权的方案能否得以实施,还须取得航天通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如何行使现金选择权?

第一,什么时候的在册股东才能享有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同一日。

根据航天通信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是2021年1月25日。反过来说,2021年1月25日不再持有航天通信股票的投资者,即无表决权也无现金选择权。

第二,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条件。

即使2021年1月25日股东大会通过终止上市决议,且该日仍然持有航天通信股票的投资者,但行使现金选择权,仍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不得就其限售、已被冻结、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东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是截至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其股东账户持有的不存在限售、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申报完成后被限售、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限售、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发生时无效。

(2)已提交航天通信股份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航天通信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第三, 什么时候可以申报?

股东大会通过后,什么时候可以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目前还无定论,但应当相信控股股东“航天科工”会信守承诺的。

三、已经抛售或至今仍持有股票的股民能否继续申请索赔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股民受损,股民享有的索赔权是法定权利,谁也不能剥夺。

即不论是否已经抛售,不论2021年1月25日是否仍持有股票,不论2021年1月25日航天通信股东大会作出什么决议,不论航天通信是否退市,也不论航天通信今后是否重新上市,均不影响受损股民的索赔权利。

这次航天通信也没有对索赔进行限定或提出附带条件,根据目前的信息,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有机会可以索赔:

上市后到2019-10-13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9-10-13收盘时仍持有;

上市后到2019-10-14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9-10-14收盘时仍持有;

上市后到2019-10-31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9-10-31收盘时仍持有的。

这里需强调的是:索赔的条件,最终要以证监会对航天通信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来确定。

责任编辑:bH_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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