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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15 17: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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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连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大连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9月25日在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辛培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股东为创业乾坤(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连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2020]23号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bH_0513

关键词: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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