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对驰名商标提供了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一系列强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则。记者25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下称“方太公司”)与永康康顺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康顺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方太”商标为驰名商标,维护了方太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方太公司拥有三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康顺公司拥有某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在第8类刀具上,并在天猫网站上注册了名为“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其在生产、销售的刀具产品、外包装以及网店产品图片、装潢、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均单独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
方太公司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认为此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将禁止或限制康顺公司对其享有某注册商标的使用,故对方太公司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康顺公司的刀具产品与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注册的油烟机类产品类别不同,故康顺公司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康顺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客观上攀附了方太品牌形成的商誉,损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康顺公司立即停止对方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后方太公司、康顺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此案需要对方太公司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驰名做出相应审查,从而划清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界限,更好地规范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行为。
结合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方太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国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2019年,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11类商品上处于驰名状态。
法院二审判决康顺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方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浙江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