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使用对象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这里的农村村民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基本原则
①坚持规划引领。符合新桥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复垦地块。
②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持“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按照先批后用、拆旧建新、节约集约“要求,实行”村民申请、村级审核、部门审核、镇级审批“程序。
③坚持依法监管。按照“自主申报、尊重民意、依法审批、严格监管”办法严格审批流程规范建设行为,杜绝未批先建、乱占耕地等违法建设行为。
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宅基地建房▼▼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
3.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4.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二、界定审批建设范围
根据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我镇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分为城市建设规划区、禁建区(含暂定区)和非禁建区方案实施。
1.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划定:东至夹港,西至青龙港,南至沿江高等级公路,北至公新公路(含振兴社区、四墩子社区及礼士社区区域)。
2.禁建区(含暂定区)范围划定:工业园区,东至老川心港(规划控制线),西至夹港,南至江边,北至公新公路;三兴安置区,东至上青龙港,西至联江路,南至沿江高等级公路,北至润新大道延伸段;沿江高等级公路以南联兴港以西区域(暂定);以及全镇范围内道路、水系、电力、燃气等公共设施规划红线范围。
3.非禁建区范围划定:城市建设规划区、禁建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严守政策底线保障合理用地
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持“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申请宅基地应以户为单位提出,代表农户提出申请的农村村民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有偿退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标准以户为单位核定,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10.8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各村要严格执行新桥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保障农民合理宅基地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四分局要会同农村工作局,组织指导各村每年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宅基地审批工作流程
镇行政审批局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属地村、农村工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四分局等职能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农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村级进行前置预审。
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到镇政府。未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审查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到镇行政审批局窗口。
4.镇审核批准。镇行政审批局窗口受理后即交相关职能部门并明确办理期限。
5.建房施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在开工前向镇农村工作局农建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农村工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四分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6.组织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农村工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四分局、属地村等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批准面积和四至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建房质量是否满足抗震要求,是否履行拆除旧房且原宅基地交还集体承诺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凭审批、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四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新桥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