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被那三个半大小子打成这样了,怎么我还成犯罪嫌疑人了?
这是一起由“微信约架”引发的聚众斗殴案。未满18周岁的小亮(化名)与成年人马某在微信上发生口角,马某表示要打小亮,并约定了打架地点。之后,小亮纠集未成年人小明和小刚(均为化名),马某纠集于某,双方见面后即发生厮打,小亮和小明用空啤酒瓶击打马某和于某,造成马某轻微伤,于某面部、鼻部轻伤二级。
由于案涉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对马某、于某,未成年人小亮、小明、小刚分别以聚众斗殴罪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办案检察官详细审查了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详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此外,承办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审查,两起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均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进展到这里,似乎一切都很顺利,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办案检察官却并不轻松。
原来,案件发生后,马某的母亲与小亮等三人的监护人就马某的治疗费用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和解,双方态度都非常强硬。小亮一方认为:案件是由马某引起的,也是他先动的手,最后反被打伤是活该。而马某一方认为:虽然是我们先动的手,但是我们只是动了拳头,他们却使用啤酒瓶打我们,凭啥不赔医药费?
为此,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马某的母亲还多次到检察机关“讨说法”。
犯罪嫌疑人马某受伤一事并不属于检察机关调解的范围。但办案检察官敏感地认识到,若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虽然案件仍然能够办理,却很容易引发次生矛盾,甚至酿成信访事件或次生案件。同时,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如果长时间不解决也不利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帮教。
鉴于此,办案检察官多次向双方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和近亲属进行释法说理,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和认定依据,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并结合情、理、法,从“与人有路,与己有退”的角度出发,运用换位思维,努力做通双方思想工作。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安抚、疏导、解释和劝导,涉案双方的态度逐渐软化,从最初的大声控诉,到安静聆听,再到主动交流。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的心结终于解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近日,溪湖区检察院邀请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就小亮等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召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不公开听证会。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案情经过和调查情况,认为小亮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三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三人的父母均表示愿意配合管教孩子,具有监管条件,溪湖区检察院拟对小亮等三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听证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平公正,一致同意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导,提出了可行的帮教措施。
在充分听取参会各方意见后,溪湖区检察院对小亮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和考察期后,办案检察官对小亮等人及其监护人分别进行了训诫教育和亲职教育,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针对马某、于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办案检察官经过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马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9月30日,溪湖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主动当起“和事佬”,为双方进行牵线搭桥。在做这些“份外事”的过程中,检察官既要当“出气筒”,又要当“灭火器”。检察官当然知道“一诉了之”固然轻松,然而“案结事不结,案了人不和”,并不是检察办案的初衷。融天理、国法、人情于办案之中,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同时注重矛盾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样的“闲事儿”就是天大的事儿,再难也要管。